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央公教人員(以下簡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有給文職人員而言:
  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辦法。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
  原已參加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辦法。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