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公教人員(以下簡稱公教人員),係指左列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有給文職人員而言: 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辦法。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 原已參加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