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及中央警察大學
之警察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者,其主管機關分別
為海洋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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