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
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其所
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立法理由〕
明定跨直轄市、縣(市)設立長照機構者,向長照機構法人主事務所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至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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