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社會福利,指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醫療 保健、國民就業及社會住宅之福利事項。
一、本法所稱社會福利定義及範圍。 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 、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另依我國 歷次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區分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 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等六大項目,爰為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