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以下稱危險性醫療儀器),指其使用應有
嚴謹之規範,使用失當可導致人體健康或環境安全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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