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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7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429940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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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7年 7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73792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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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7年7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70201669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原名稱:醫療機構購置及使用昂貴或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 查及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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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 8月1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80261439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8條(原名稱:具有危險性醫療儀器審查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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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90262653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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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5908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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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1年10月1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7082號令修正發布 增訂第6條之1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