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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醫事檢驗生資格取得之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檢驗生證書者,得 充醫事檢驗生。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檢覈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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