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
立學院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或相關語言治療學系、組、研究所主修
語言治療,並經實習至少六個月或至少三百七十五小時,成績及格,領有
畢業證書者,得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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