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41號修正公布第57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語言治療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
依法經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語言治療師之相關
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