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
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自得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至中央
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前項通報,於緊急時,應即先以口頭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前項期間內至
網路系統完成通報。
〔立法理由〕 一、定明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等事件之通報對象、通報方式及通報期間。
二、依據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嚴重不良反應,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使用者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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