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二條,名
稱並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依據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化粧品業者對正常或合理使用化粧品所引起人體之嚴重不良反應或發現產
品有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行通報。為訂定通報對象、方式、
內容、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授權訂定「化
粧品嚴重不良反應及衛生安全危害通報辦法」,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定明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等事件之通報對象、通報方式及通報期間。
(第二條)
三、定明化粧品嚴重不良反應等事件之通報內容。(第三條)
四、定明化粧品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其通報內容之憑證、文件或資料及其
保存時間。(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