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藥害救濟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向本部所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
提出救濟之申請。該機關(構)或團體於進行調查、完成報告後,再連同
證據資料送交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
議。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
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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