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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13489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 1353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衛生署」,自102年7月23日 起變更為「衛生福利部」,第2條第1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 衛生福利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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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31203330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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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404164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