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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醫療器材之查驗登記與許可證之變更、移轉、展延登記及污損換發、遺失 補發,依本準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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