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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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制定依據

1. 藥事法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現行法規)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
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
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