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下稱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
列資格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化粧品、藥學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
二、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化學、化工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
    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三年以上。
三、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之國外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從事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五年以
    上。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化粧品製造相關業務,指在化粧品製造工廠從事生產
、調配、加工或其他與製造相關之業務。
〔立法理由〕
一、定明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
二、教育部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法規,係指「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
    法」及「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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