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業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依據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製造化粧品,應
聘請藥師或具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駐廠監督調配製造。爰為訂定化粧品專
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同法第九條第二項
之授權訂定「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計六條,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第二條)
三、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職前訓練內容及時數。(第三條)
四、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之職責。(第四條)
五、化粧品專業技術人員從業期間應受訓練之頻率及時數。(第五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