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品質管理系統檢查
,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附表一所定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
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屬國外製造之輸入醫療器材者,應由代理輸入之醫療器材商,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第一項文件、資料,有欠缺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文件、資料,應以中文或英文記載;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另
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立法理由〕 國內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申請品質管理系統檢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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