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及就醫協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因莫拉克颱風受災之下列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對象,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至九十九年一月期間,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失蹤、重傷者及領有政府核發死亡、失蹤、重傷或安遷慰助
      金者。
  二、九十八年八月與前款保險對象一同投保者。
  三、未與死亡、失蹤、重傷者一同投保之配偶及其眷屬。
  四、安置於收容所之受災民眾。
  五、前四款保險對象於九十八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
      所生子女。
  保險對象於前項補助期間內轉換投保身分時,不影響其由政府支應其保
  險費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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