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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 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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