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
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
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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