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行檢查金融機構如左:
  一、商業銀行;
  二、儲蓄銀行;
  三、專業銀行;
  四、信託投資公司;
  五、外國銀行;
  六、信用合作社;
  七、農、漁會信用部;
  八、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
  九、票券金融公司;
  十、證券金融公司;
  十一、郵政局之郵政儲金匯兌部門;
  十二、其他依法律設立之銀行及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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