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
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審議:
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
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
四、有關職業傷病事項。
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立法理由〕
因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第二條保險給付種類「傷害給付」,已於一
百十年九月九日修正為「傷病給付」,爰配合修正第四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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