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04
人,瀏覽人次:
96836293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金門、馬祖地區以運送、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運 出至其他臺灣地區應經檢查合格。 前項應施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