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植物或植物產品由金門、馬祖地區以運送、攜帶、托運或郵寄等方式運
  出至其他臺灣地區應經檢查合格。
  前項應施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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