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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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植物防疫檢疫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防疫上有必要時,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種植相關之感受性植物;必要時,對已種植者,限期清
      除或銷燬之。
  二、限期清除或銷燬罹患、疑患特定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三、強制撲殺相關之有害生物,並禁止養殖。
  四、實施區域性共同防治。
  五、在金馬、澎湖離島地區之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施行檢查,植物或植
      物產品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者,不得運出或得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五款之檢查程序、處置方式、收費標準、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