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
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爰參酌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予以明訂,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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