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包括生鮮植物或生鮮植 物產品。但不包括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
為明確規範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稱具繁殖力之檢疫物範圍,爰參酌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予以明訂,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