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殖活魚:指養殖漁民生產,且為活體型態之魚、蝦、貝類或中華鱉
(甲魚)。
二、活魚運搬船: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供作運搬養殖活魚使用之漁
船。
三、養殖漁民:指每年完成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查報登錄
有案之實際從事養殖漁業者。
四、海上箱網養殖地點:指主管機關核發箱網養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
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所載之漁場位置。
五、中轉場:指養殖漁民經營之養殖活魚暫置處所,用於集運自行生產及
其他養殖漁民生產之養殖活魚。
〔立法理由〕 為提升我國外銷石斑魚產業競爭及引導養殖產業規模化發展,協助產業建
立中轉場集運養殖活魚,促使漁船運搬養殖活魚作業更為便利及具經濟效
益,爰新增第五款中轉場定義,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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