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
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以下簡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如附件三),內容應包括公司組織圖、人力配置、
    進銷貨項目、進銷貨廠商、風險管理等事項。
五、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規範及作業流
    程文件。
前項申請人,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規範,除應符合貿易相對國有關進口魚貨生產、倉儲及
加工廠場衛生之規定外,應包括第七條規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所應遵守之
事項。
第一項第五款作業流程,應包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
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
輸出第一項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單次未達一千公斤者,無
須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立法理由〕
一、因應經濟部商業司及國際貿易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
    濟部商業發展署及國際貿易署,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
    項機關名稱,第一項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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