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船經營者應依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於所經營之遠洋漁船裝設 船舶攝錄影系統。 前項船舶攝錄影系統,應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 tible Power Supply;簡稱UPS)及螢幕之設備。
一、為強化經營者治理及協助了解船上工作情形,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應於 所經營之遠洋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二、第二項明定船舶攝錄影系統應包含之設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