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遠洋漁船經營者應依第三條至第七條所定期限,於所經營之遠洋漁船裝設
船舶攝錄影系統。
前項船舶攝錄影系統,應包含主機、攝影鏡頭、不斷電系統(Uninterrup
tible Power Supply;簡稱UPS)及螢幕之設備。
〔立法理由〕
一、為強化經營者治理及協助了解船上工作情形,第一項規定經營者應於
    所經營之遠洋漁船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二、第二項明定船舶攝錄影系統應包含之設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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