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 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 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 生檢查助理。 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 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尾及零碎肉等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