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屠宰場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
  一、檢查人員:指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執行屠宰衛生檢查之屠宰
      衛生檢查獸醫師及畜牧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屠宰衛
      生檢查助理。
  二、雜碎:指家畜、家禽屠體於摘取內臟、剝皮、去肢、去頭尾等屠體
      修整作業時所產生之內臟、皮、肢、頭、尾及零碎肉等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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