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一、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事項用語,並避免與本法第 三條第五款所稱「寵物」混淆,爰將現行條文所稱「寵物」修正為「 特定寵物」。 二、近年來調查數據顯示,國人飼養之家貓數逐年增加,為強化對於經營 貓隻寵物業之管理,爰修正將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增列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