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事項用語,並避免與本法第
    三條第五款所稱「寵物」混淆,爰將現行條文所稱「寵物」修正為「
    特定寵物」。
二、近年來調查數據顯示,國人飼養之家貓數逐年增加,為強化對於經營
    貓隻寵物業之管理,爰修正將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增列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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