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所定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以下簡稱規定時數) ,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下簡稱辦公日 曆表)所載上班日,並以每一上班日八小時計算之。
有關政府機關規定上班時數係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函頒政府機關辦 公日曆表認定上班日並以每日八小時計算之,毋須每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爰修正本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