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勤犬:指政府部門所有,經訓練或測驗合格之檢疫犬、緝毒犬、警
    犬、搜救犬及國防軍犬。
二、訓練犬:指政府部門所有,且經培訓,尚未完成訓練或測驗合格成為
    執勤犬之犬隻。
三、政府部門:指運用或訓練第一款犬隻協助執行檢疫、緝毒、偵測、警
    備、鎮暴、搜救、軍事及其他公務之行政機關(構)。
四、終老:指因年歲漸老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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