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於一零四年九月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 五年三月一日施行。近年來社會對動物福利之關注逐漸增加,為確保執勤 犬在執勤期間能獲得適切醫療照護,以維護其健康及動物福利,並進一步 提升其工作效能與執勤安全,爰修正「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 六條之一、第八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之規定,以完善執勤犬醫療照護體 系,提升動物福利及執勤效益。(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給予政府部門緩衝 期予以因應,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八條)
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部門執勤犬在現有基礎醫療照護上,納入保險,提供多一層保障 ,對於動物福利及執勤效益提升具正面意義,爰新增政府部門應為執 勤犬投保保險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就本 次修正條文給予政府部門緩衝期予以因應,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