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農業部農護字第1140072634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增 訂第6條之1條文,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畜牧獸醫

立法總說明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於一零四年九月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
五年三月一日施行。近年來社會對動物福利之關注逐漸增加,為確保執勤
犬在執勤期間能獲得適切醫療照護,以維護其健康及動物福利,並進一步
提升其工作效能與執勤安全,爰修正「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第
六條之一、第八條,其修正要點說明如次:
一、增訂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之規定,以完善執勤犬醫療照護體
    系,提升動物福利及執勤效益。(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給予政府部門緩衝
    期予以因應,明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政府部門應為執勤犬投保保險。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政府部門執勤犬在現有基礎醫療照護上,納入保險,提供多一層保障
    ,對於動物福利及執勤效益提升具正面意義,爰新增政府部門應為執
    勤犬投保保險規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執勤犬之保險投保及核保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就本
    次修正條文給予政府部門緩衝期予以因應,明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