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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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