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類之寵物食品(以下簡稱寵物食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