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用藥品:指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藥品許可證,並經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公告得由獸醫師(佐)填入診療紀
    錄使用於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藥品。
二、動物保護藥品:前款人用藥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者。
三、動物治療機構:指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
    之機構,有診療犬、貓與非經濟動物之需要,且實際置有獸醫師(佐
    )者。
四、藥商:指藥事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西藥販賣業者及第十六條規定之西藥
    製造業者。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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