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
,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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