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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及其分部之設立、停辦、復業及遷移 ,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農會、漁會辦事處辦理信用業務者,應設置信用部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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