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
  五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
  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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