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 五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 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