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
  五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
  續聘之。

  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人至二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
  兼任之。

  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策劃勞工安全衛生政策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建議事項。
  三、關於其他有關改進勞工安全衛生問題之建議事項。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
  為主席。
  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列席。

  委員會對特殊而有深入研究必要之諮詢案,得設研究小組研議。

  研究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中之一人負責組成之。
  研究小組視事實需要召開會議。
  研究小組之任務隨諮詢案之終了而結束。
  研究小組之研究結論應送委員會參考。

  (刪除)

  委員會委員及研究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主管機關人員之委員,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