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配合機關(構)改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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