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
  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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