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10條; 增訂第6條之1條文,自103年7月3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勞工 / 勞工安全衛生

法規異動

修正

  雇主對於首次從事高溫作業之勞工,應規劃適當之熱適應期間,並採取必要措施,以增加
  其生理機能調適能力。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
  上之下列作業:
  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
  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
  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
  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
  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
  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
  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
  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