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升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全部或部分之適用。
  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其構造於建築法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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