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委任或委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職業訓練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辦理養成訓練及轉業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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