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
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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