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規程授權依據定明為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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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
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修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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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
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主計處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
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行政院
經濟建設委員會改制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改制
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改制為文化部,爰修正第二項之機關名稱及首長職稱
,並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組成委員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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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
秘書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第一
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名稱。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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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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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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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依體例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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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次為全案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係以新訂定案之方式規範,爰刪除
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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