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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公告指定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至 少百分之七十撥入本基金,其餘撥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 但八十八會計年度以百分之六十撥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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