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稽核認證團體:指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受補貼機構稽核認證作業
之法人。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認證手冊)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為稽核認證作業執行依據之文件。
三、主軸元件:指應回收廢棄物進入受補貼機構處理後,依認證手冊規定
,應具備之物件。
四、雜質:指回收、處理業所回收處理之廢棄物中,非依規定分類或非屬
該項應回收廢棄物之物質。
五、雜質率:指進入回收、處理場(廠)之應回收廢棄物經採樣查驗後,
其雜質的重量或體積占採樣之比例。
六、允收標準:指應回收廢棄物或其經拆解、壓縮等程序後之物質,進入
處理業之進場(廠)品質標準。
〔立法理由〕 一、為有效管理,明確規範僅法人得為稽核認證團體,且為單純化名詞定
義,爰酌修第一款。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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