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一、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或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
  二、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或
      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
  前項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其獎勵對象依本辦法所定評選方式選拔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