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 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配合行政院機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