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
    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機關組織改造,修正機關名稱及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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