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立法理由〕
類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從事事項,係參照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
導綱要所示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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