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類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從事事項,係參照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 導綱要所示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及分類。